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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华人基督(浸信)教会宪章

于2002年6月23日会员大会宣读通过

于2004年1月31日会员大会首次修正

于2004年7月25日会员大会二次修正

于2005年1月23日会员大会三次修正

于2009年4月26日会员大会四次修正

于2019年3月10日会员大会五次修正

罗城华人基督(浸信)教会为一个以圣经为根基,自主,自传,自养的教会,其信仰与基要浸信会的教义及实际操作相同。宪章之目的在使教会运作上合乎圣经真理,事工能顺利推行发展, 荣神益人。

 

  1. 名称:

 

本教会定名为罗彻斯特华人基督(浸信)教会;并以此名称向明尼苏达州政府登记。英文名称为 Rochester Chinese Christian (Baptist) Church,简称为 RCCC。本教会与罗彻斯特迦略山浸信会 (Calvary Baptist Church of Rochester) 为姊妹会。

 

  1. 使命与宗旨:

 

本教会以中文为主要语言,来敬拜圣父,圣子,圣灵的三一神;有系统地宣讲并教导神的话语;使失丧的人明白并得到耶稣基督的救恩;提供信徒在主耶稣基督的恩典上和知识上成长的机会;靠著神的能力,遵照神在马太福音二十八章 19~20节及使徒行传一章 8 节的教训,竭力在国内,国外传扬福音; 发掘、帮助并鼓励男女信徒奉献生命,走上事奉的道路。

 

  1. 联合与合作:

 

本教会不属於任何差会,但愿与凡真正重生得救,持守圣经真理的教会交往合作,共同拓展神的国度。本教会不与任何异端,神秘组织,极端主义合作同工。

 

  1. 圣礼:

 

A 浸礼:凡心里相信,口里承认基督耶稣为救主者,均可在本教会接受牧师之浸礼。本教会不施行婴儿洗礼。

 

B 主餐:按照主的吩咐,本教会定期举行主餐。凡重生得救之基督徒,均可一同参与擘饼纪念主。主餐使用无酵饼及葡萄汁。

 

  1. 管理事奉人员:


 

A 教牧人员 (牧师,长老,监督): 

 

A.1 圣经设立牧师,长老和监督的职份

 

A.1.1 圣职的称谓: 牧师,长老和监督的称谓在圣经中是可以互换的,指的是同一职份。 不过,圣经中不同的章节以不同的方式看待这一职分(使徒行传 2:17-28;提多书 1 : 5-7 ,提摩太前书 3:1-7)。我们以教牧人员来称呼之。

 

A.1.2 上帝赋予牧师,长老和监督的职责: 虽然圣经里明确地教导说教会可以有多位教牧人员同时存在,但它没有教导我们说教牧人员可以组成一个独立于地方教会会员之外运作的执政委员会(哥林多前书 16:2-4)。作为教会会员领袖, 教牧人员需要按着他们的职分,根据他们的恩赐、呼召、培训、和经验来引导教会和各项事工。在圣灵的带领下,教牧人员一起和谐的工作和事奉(使徒行传 13:1-2 )。经过教会会众的选召,教牧人员中的一位应被认定为教会的主任牧师。

 

A.2 教牧人员的资格: 教牧人选必须符合提摩太前书三章 1-7 节及提多书一章 5-9 节的规定,并愿接纳,遵守本教会的信仰和宪章。教牧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圣经知识,并衷心赞同所事奉教会的教义。任何对本教会信仰告白和宪章有保留的人都不能成为教牧人员。教牧人员应彻底实践分别为圣的教导,拒绝一切与罪妥协的行为,和不合乎圣经的错误思想。

 

A.2.1 教牧人员的认定: 教牧人员必须是上帝呼召的仆人,经过长时间的考验和教会会员的认定。认定呼召的行动称作按立。在按立的过程中,教会会员们公开地验证神确实呼召此会员来担任教牧人员的职分。教牧人员应是教会的男性会员,经过教会按立的教牧人员将忠实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他们必须明显的具有上帝赋与的领导能力、辨别力、以及牧养教会的能力,以便能胜任牧者的责任。受教会呼召为全时间事奉主的传道人或主任牧师, 应具备事奉教会需要的学识和专长以适任教会可能呼召他们去服事的特殊事工。 (请参照教会运作细则, 牧师长老第 3 部分)

 

A.3 教牧人员的责任: 教牧人员负有讲道、护道、探访、并关怀全体会员属灵光景之责任。教牧人员应按著神的带领,依教会的需要每年提出年度事工计划,并在每次会员大会中提出圣工报告。教牧人员得参与每项圣工,给予适当的指导。并主持圣餐礼拜和不定期的浸礼。

 

A3.1 他们要监督教会(提摩太前书 5:17; 希伯来书 13:17)。教牧人员负有监督教会 运作的重任。他们行使职权不是以独断专行和粗暴或世俗的方式(彼得前书 5:3),而是通过教导上帝的圣言,造就能充满信心、谦逊、爱心、和被圣灵充满的基督徒来实现的。保罗曾告诫以弗所教会的长老的任务就是照顾好上帝的羊群(使徒行传 20) 。

 

A3.2 他们要教导和传讲圣经(使徒行传 20:28 )。有一些教牧人员,他们在这一方面有特别的呼召和责任,这些教牧人员通常被称作“牧师”。 然而,所有的教牧人员都应熟悉圣经并具备教导的恩赐(提摩太前书 3:2 )。

A3.3 他们要维护真道,批判谬误及持错误看法的人。教牧人员应能领导教会行在上帝的真理的道路上(使徒行传 20:28-31)。他们应表现出与本教会及其宪章完全一致的教义立场。在与世俗和离经叛道者分离方面,他应该持有坚定的立场。在建立一个与世俗分离的基要主义教会方面,他应是一个倡导者。

 

A3.4 他们要牧养教会的会员和经常来聚会的慕道朋友(使徒行传 20:28)。牧养包括灵命的辅导、劝诫、教导和鼓励。(请参照教会运作细则, 牧师长老地 1, 2部分)

 

A.4 牧师/长老的分工

 

A.4.1 牧师: 全时间且受薪的教牧人员,我们以牧师称呼之。根据教会的需要,牧师受呼召可以在不同的领域事奉,有些也许专注在某种型态的事工如牧养、传道、管理青少年、探访、基督教教育、音乐、事务管理等等。牧师与其他的教牧人员应一起按教会的呼召和赋予他们的事工来同心事奉并且进行拯救灵魂和牧养的工作。

 

A.4.2 长老: 非受薪的教牧人员我们以长老称呼之。他们必须是教会的男性会员,具有上帝所赐的领导能力,符合圣经和教会宪章的要求,即可被按立成为长老。长老应在主任牧师的带领下事奉,并协助教会牧养的工作。长老及牧师有彼此监督之责。

 

A.5 牧师的聘请:

 

A.5.1 聘牧委员会及聘牧细节: (请参考教会运作细则, 牧师长老第 3 部分第 1 条 牧师的聘请)

 

A.5.2 牧师的聘期:本教会全时间专职牧师三年一聘。首次就任,第一年为彼此适应 期。期间,如果发现神的带领截然不同,无法取得协调。双方得於一年或聘期内提出解除教牧职责之议案,於全体会员四分之三通过后实施。若适应良好,教会应於每三年提出续聘之要求,以印证神的带领。教会决不以雇主之立场对待教会牧人。教会牧人亦应尊重全体会员,共同建立基督的身体。

 

A.5.3 按牧:教会专职牧人受聘时,若未接受正式的按牧仪式,可在牧养本教会一年以 上,且具实际牧会经验三年后,向􏰁执会提出按牧之要求。由长执会提案,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通过后,可开始进行按牧事宜。(请参考教会运作细则, 牧师长老第 3 部分第 3 条按立的程序)

 

A.5.4 薪资及假期:(请参考教会运作细则:牧师与长老作业细则第4部分专任牧师薪资与假期)。
 

A.5.5 离职:专职牧人秉承事奉神,顺服神的呼召,若蒙神引领到􏰀地事奉。得於离职二个月以前,向长执会提出辞呈,经通报会员大会后,进行移交事宜。教会牧人若与会员发生冲突时,应本爱心彼此饶恕,解决问题。有关牧人失职的指控,应向长执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最少二人的见证后,才能接受处理。教会牧人若有严重之过失,经全体会员四分之三同意后,应予停止教牧之职。

 

A.6 非授薪之长老的选择和按立:

 

A.6.1 本教会按需要,可按立非受薪之长老,其条件、责任、与受薪之教牧人员相同。

 

A.6.2 非受薪之长老应曾担任本教会执事二年以上,其人选应由教牧人员或长执会提名, 按聘牧委员会按牧师侯选人审查办法审查(请参考教会运作细则, 牧师长老第 3 部分第 1 条), 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通过后任职。在任职一年以上, 向长执会申请按立。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后, 参考教会运作细则, 牧师长老第 3 部分 3 条进行按立。

 

A.6.3 非本教会之长老,在迁入本教会后,经长执会邀请加入同工,一起事奉二年后, 可接受提名为本教会非受薪之长老候选人。非受薪之长老当与专职教牧人员同工,协助圣工之进展。如果失职,其处理方法与专职教牧人员相同(A 5.7 条)。

 

B 执事:

 

B.1 名称:根据圣经的教导,执事在教会中执行一般事务。执事帮助教牧人员推展事工, 照顾会员灵命及身体的需要,并协助圣礼。每月一次,执事们与教牧人员一同祷告并商讨教会付予每个人的职责。

 

B.2 人选:执事必须是合乎提摩太前书第三章所列条件。他们必须是二十一岁以上没有离过婚的弟兄。家庭及亲人之间的关系,个人品格都是考虑的条件。道德行为必须无可指责,且无放纵肉体私欲之嫌,诸如酗酒,烟草,毒品,赌博等行为。他们必须是灵性成熟,有不可置疑的基督徒品格,对神的话语忠心,委身於耶稣基督及教会的属灵工作。他们必须持之以恒地参加教会各项聚会和会议。

 

B.3 选立: 教会按需要成立执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现任的长执和两位会员组成, 候选人不应在选举委员会之内。根据执事人选条件,会员向委员会提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参考候选人本人意见,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根据教会实际需要的执事人数,提出候选人名单。会员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之票数的,当选为新执事。当选执事若未经按立,应在当选后六个月之内进行按立。执事不受任何薪资。

 

B.4 任期: 执事任期为二年。若有数位同时当选,任期应有不同,以免造成长执会各执事同时下任。当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下,执事人数不得超过三名。五十人以上,每二十五位会员增设一位执事。长执会成立后,任满的执事在全体会员三分之二通过后,可连任一次。执事如果失职,其处理方法与专职教牧人员相同(A 5.7 条)。

 

C 司库及司帐:

教会授权教牧人员或长执会,每年委任司库及司帐各一人,他们必须是二十一岁以上,忠心服事之会员。司库负责把奉献存入教会帐户,并按各部门事工的需要分配资金。司帐负责收奉献,每主日与一位执事或同工数算奉献。记录并保存捐款名录、金额、及一切财政收支。每季作财政报告,年初按照法律规定发给奉献者前年捐款纪录。所有财政纪录是教会的财产。

 

D 文书:

教会授权教牧人员或长执会,每年委任文书一名,必须是二十一岁以上,忠心服事的会员。文书负责记录并保存所有教会事务会议的报告及教会各样文件, 同时担任替补司库。

 

E 审核委员会:

 

教会授权长执会每年委任两名会员(司库、司帐除外),于每年 1 月份执行查帐工作,并在会员大会上,提出审核报告。审核工作包括对教会财产的清点。对价值超过$50 之教会物品,由司帐建立、保存财产清单。以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之原则,由各事工负责人保管、维护和使用。教会财产若外借、转让或拍卖,对价值$300 以内之物品,由长执会决定, 但每年不可超过四次;对价值超过$300 的物品或四次以上,需在会员大会上、经到会三分之二的会员们的同意。若发现教会财产受到破坏、丢失,应立即报告长执会成员。对故意损坏教会物品的,责任人应按原价赔偿。

 

F 其他委员会:

 

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成立委员会,由教牧人员或长执会提议经会员大会半数通过后方可成立。

 

  1. 会员资格: 

 

A 接纳会员:

 

具有以下所有五项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加入会员 

 

A.1 表明自己已因相信耶稣基督而重生得救者。 

 

A.2 信主得救之后,已接受浸水礼者。

 

A.3 追求尊主为大的基督徒生活者。

 

A.4 赞同本教会信仰及宪章者。

 

A.5 新到本教会, 且已参加聚会三个月以上之信徒。

 

所有参加浸水礼或参加教会会员的候选人都必须在主日教会聚会后, 作个人得救的见证, 并公开表示愿意接受本教会的信仰及宪章。经到会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后, 接纳为本教会会 员。

 

B 会员责任及每日生活目标:

 

受圣灵感召, 已接受主耶稣为个人的救主,而且顺从主的话语已接受浸水礼的弟兄姊 妹,加入本教会成为会员后,应互相鼓励,依靠圣灵的帮助,尽力做到以下事项: 

 

B.1 愿尽本分追求灵命成长,支持教会,促进福音事工。

 

B.2 愿尽力不间断参与教会各项聚会,以此为事奉之始。

 

B.3 当为亲友的救恩尽力,当维系个人及家庭的灵修;当遵照神的话语来孝敬父母,教养 子女,以致荣耀耶稣并实现他所赐的使命。

 

B.4 避免参与闲话、谣言、诽谤、及发怒。当行在基督的爱中;经常为会员代祷,帮助病痛中的肢体。当培养基督徒为人设身处地著想,随时以礼貌待人,凡事以诚实,规矩为原则。

 

B.5 当在行为上有智慧,诚实,立好榜样; 衣著当求庄重、合体、避免有损个人为主见证的举止。再者,我们也愿避免使用任何医疗目的以外的酒类和药剂。

 

B.6 若是迁往他地,当尽速加入当地相信圣经,依照基要真理而行的教会,在那里可以继续依照圣经原则及上述目标在众人中见证主。

 

C 会员的惩戒:

 

C.1 目的:

 

C.1.1 辅导犯错的会员认罪悔改,使他们重新回到神的面前,恢复与神和与教会的交通。 

 

C.1.2 除去不愿悔改的会员,保持教会的圣洁。

 

C.1.3 抑制他人犯罪 (提摩太前书五章 20 节)

 

C.2 理由:根据圣经,施行惩戒的原因如下:

 

C.2.1 违反圣经教导之道德伦理 (哥林多前书五章) 如 逆伦,不法被判刑等。 C.2.2 散布错误教义 (提摩太前书六章 3~5 节), 如与教会信仰相违者。

 

C.2.3 犯罪却不肯认罪悔改 (马太福音十八章 15~17 节), 如不听教会劝诫者。

 

C.3 实行:教牧人员与至少一位灵性成熟的执事共同辅导犯错的会员,努力争取解决事 端,帮助他们恢复对神及对教会的关系。若犯错而不愿悔改者,应向会员大会提出取消他们会员资格之提案,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通过后施行。若以后愿意悔改,教会将鼓励他们,邀请他们重新成为会员。

 

D 会员身份的解除:

 

D.1 当会员加入其他教会成为其会员时,他在本教会的会员身份将被解除。该教会可以向本教会索取解除信或推荐信。

 

D.2 没有适当理由而缺席各项聚会长达六个月之久的会员,经劝导仍不愿回头者, 当被取消会员身份。

 

D.3 因惩戒而被取消会员身份者。 D.4 已经逝世的会员

 

  1. 财务: 

 

A 一般基金:

 

本教会所有事工的财源是出於信徒的十一奉献与其他奉献。本教会不使用任何商业性的买卖、募款。所有金钱归入一般基金作整体预算。若需额外金额,经过会员通过后可以贷款。教牧人员或长执会有责任在每年十二月会员大会中发表下一年度的预算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预算提案经三分之二会员通过后实行之。一般基金中须提部分金额指定为支持宣教士及宣教机构之用。

 

所有开支应当使用支票支付,并有详细记录。司帐在每次会员大会中公布半年中的开支。超过二百元不在预算内的开支,需在长执会中提出,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后,方得动用。

 

B 建堂基金:

 

建堂基金只能作为购买地产及建筑聚会场所之用。每年预算中当列出每月定数金额为此基金。所有指定建堂奉献也归入建堂基金。

 

  1. 事务会议:

 

教会事务会议每季举行一次,在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举行。所有同工应尽力出席, 并报告所承担的事工。日期由教牧人员或长执会决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二次。会期应在至少二周前宣布。会议的目的是复察上半年的财务报告及处理教会事务。十二月之会员大会􏰃预算审核及改选执事。任何事务会议或会员大会均由教牧人员或执事担任主持。十八岁以上之会员方有投票权,百分之五十投票会员是定归的法定开会人数。若有临时教会事务,可在主日聚会后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 宣教:

 

在能力范围内,本教会愿支持并参与宣教事工。所有宣教士,宣教机构若愿意来本教会分享或请求支持,他们的信仰,教义必须与本教会所持符合。有意来本教会寻求支持之宣教士,经过教牧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被邀请来分享异象。进而由长执会推荐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通过后,按月给予资助。宣教基金的使用,请参考教会运作细则宣教基金部分。

 

  1. 修改宪章:

 

本宪章可以修改、补充。任何建议应向教牧人员或长执会提出,经他们评诂后,若是可行,可将所建议之修改内容在年终会员大会开会前二周公布在教会周报上,经全体会员四分之三通过后方得生效。其他宪章没有说明之事务,亦需经教牧人员或长执会提议,会员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后,方可按提议方案进行之。

 

  1. 解散:

 

教会须要被解散的情况下,所有贷款必须付清。任何私人均不可瓜分教会留下的任何财产。在教会解散之前,应由会员大会投票决定如何将本教会财产赠予和本教会信仰相符,非盈利的教会,或宣教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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